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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外|顾雏军案重判!维持挪用资金罪定罪

发布时间:2019/4/10 14:31:00

网易财经4月10日讯 今日上午,饱受关注的顾雏军案在位于深圳福田区红岭中路1036号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撤销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犯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维持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部分;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已执行完毕)。

2008年1月30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作出有罪的刑事判决。认定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60万元;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元。

顾雏军2005年7月28日被刑拘,2012年9月6日顾雏军出狱,入狱7年。今日法院宣布,根据相关法律,顾雏军等人,以及原审被告人刘义忠亲属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11年的持久战

4月10日这一天,距离2012年9月,刚刚出狱的他顶着“草民完全无罪”的帽子出现在自己的新闻发布会上,已经过去了了6年零6个月;距离2008年1月30日,他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的刑事判决,已经过去了11年2个月又10天。

2008年1月30日,顾雏军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的刑事判决。

11年前的那场宣判,认定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60万元;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元。

2017年12月28日上午,在被朋友告知他的案子,也就是曾轰动一时的“科龙案”要进入重审状态时,他还不太敢相信。直到他看完新闻后的几分钟,再审庭的副庭长给他打电话,通知他最高人民法院从广东把案子提到最高法重审。

昨日下午,庭审结果宣布前,他独家告诉网易号外,7年多的牢狱生涯,对他的影响很大。“所有人都知道,我1999年带着1.7亿美金回国,那个时候1.7亿美金跟现在的170亿美金可能都不一样,那个年代中国没有几个地方有钱。我在国外赚了钱,回国了,到2005年,我也算是做得很成功了,拥有5家上市公司,现在我一家都没有了,什么都没有了。”

虚报注册资本:行为存在 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

根据今日的宣判情况,对于第一项虚报注册资本的事实,法院综合评判认为,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对于顾雏军、姜宝军、张细汉及其辩护人关于顾雏军等人没有实施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也没有虚报注册资本故意,公司变更登记过程中不存在虚报注册资本情形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但关于6.6亿元无形资产仍在顺德格林柯尔并未被抽走,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已将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提高到70%,应当重新评价顾雏军等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关于顾雏军等人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对于审判时相关法律法规已修改,违法性及社会危害程度明显降低的虚报注册资本情形,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可不认为是犯罪。

该案中,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在申请顺德格林柯尔变更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6.6亿元不实货币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事实存在,但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系当地政府支持顺德格林柯尔违规设立登记事项的延续,未使公司的资本总额发生减损,而且,由于本案侦查期间公司法已经对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比例的上限作出了修改,由原来的20%提高至70%,使本案以不实货币置换的超出法定上限的无形资产所占比例由原来的55%降低至5%,故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事实存在 证据不足

对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部分,法院综合评判认为,科龙电器在2002年至2004年间实施了虚增利润并将其编入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披露的行为。但原审认定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认为,根据该案发生时的刑法规定,只有该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危害后果,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该案中,原审认定科龙电器在2002年至2004年间将虚增利润编入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披露的事实存在,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已经达到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程度,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证据裁判原则,依法不应追究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的刑事责任。故原审认定顾雏军、姜宝军、张宏、严友松、晏果茹、刘科的行为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

顾雏军、姜宝军、张宏、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审认定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证据不足,顾雏军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关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顾雏军等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对顾雏军等人应按无罪处理的意见成立,法院均予以采纳。

挪用资金:构成犯罪 酌情从轻处罚

挪用资金的部分分为两件事,在涉及科龙电器的2.5亿元和江西科龙的4000万元部分,法院综合评判认为,根据《科龙电器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查结果的公告》,无法得出科龙集团尚欠格林柯尔系公司巨额资金的结论;本起挪用2.9亿元归个人使用不属于科龙集团与格林柯尔系公司之间的正常资金往来;在向中国银行扬州分行贷款3.98亿元过程中,被“质押”的4亿元亦被汇入扬州格林柯尔验资账户;挪用资金时间短、未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影响挪用资金罪的成立。

在涉及扬州亚星客车的6300万元部分,法院综合评判认为,原审参照适用1998年司法解释,而未参照适用2002年立法解释,属适用法律错误;在案证据不足以 证实原审被告人姜宝军 出具付款通知书的行为 系请示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同意后实施;涉案资金始终在单位之间流转,无证据证实在资金流转过程中存在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情形。

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予以惩处。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挪用2.9亿元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正确。顾雏军、张宏及其辩护人所提二人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所提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在挪用2.9亿元资金的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提起犯意,指使他人挪用本单位数额巨大的资金归个人使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本案挪用资金时间较短,且未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该案中,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未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擅自挪用上市公司科龙电器的巨额资金归个人使用,注册成立个人完全控股的公司,以收购扬州亚星客车等其他上市公司,不仅侵害了科龙电器的企业法人产权,损害了广大股民的切身利益,而且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对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予以惩处。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挪用2.9亿元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正确。顾雏军、张宏及其辩护人所提二人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所提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原审被告人姜宝军未经扬州亚星客车董事会讨论决定,擅自将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挪用给扬州格林柯尔的事实存在,但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指使姜宝军挪用资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证据证实姜宝军在挪用资金过程中谋取了个人利益。故原审认定顾雏军、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顾雏军、姜宝军及其辩护人所提二人在本起事实中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所提本起事实不应按犯罪处理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

在挪用2.9亿元资金的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提起犯意,指使他人挪用本单位数额巨大的资金归个人使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本案挪用资金时间较短,且未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张宏受顾雏军指使,帮助挪用资金,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原审综合考虑张宏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已对其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罪责刑相当,依法应予维持。

判决:撤销2罪 维持挪用资金罪定罪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犯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 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部分;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已执行完毕)

(网易财经 马莉 胡非非 实习生 孙雨杭 bjmali1@corp.neteas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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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等再审一案依法公开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审认定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在申请顺德格林柯尔变更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6.6亿元不实货币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事实存在,但该行为系当地政府支持顺德格林柯尔违规设立登记事项的延续,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相关法律在原审时已进行修改,使本案以不实货币置换的超出法定上限的无形资产所占比例由原来的55%降低至5%,故顾雏军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原审认定科龙电器在2002年至2004年间将虚增利润编入财会报告予以披露的事实存在,对其违法行为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但由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已造成刑法规定的“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原审认定顾雏军、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给扬州格林柯尔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不应按犯罪处理,但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顾雏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科龙集团欠格林柯尔系公司巨额资金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顾雏军、张宏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挪用数额巨大。鉴于挪用资金时间较短,且未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可对顾雏军、张宏从宽处罚。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就顾雏军等再审一案答记者问

1.依法再审改判顾雏军案有何重要意义?

答: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工作。本案系我院提审的一起涉产权代表性案件,各方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巨大。我院经依法再审后作出改判,意义重大。

(1)本案再审改判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和典型范例。原审认定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因分别犯上述一罪或数罪,被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等刑罚。我院启动再审后,对该案进行深入细致的全面审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了最终的公正裁判。从实体上看,原审错误裁判得到了纠正,现改判顾雏军、张宏只犯挪用资金罪一罪,对顾雏军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对张宏改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其他原审被告人均被改判无罪。从程序上看,本案从决定提审到再审改判,均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从约谈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召开庭前会议,从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全程图文直播,到今天的公开宣判,整个过程依法有序,公开透明,各原审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均得到充分的保障,再审过程已成为向全社会传递依法治国正能量的一堂法治公开课。本案再审改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忠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障人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强决心。

顾雏军案回顾:缘起于“郎顾之争”

2004年8月,“郎顾之争”爆发。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对顾雏军的并购行为提出质疑,称顾雏军大量挪用科龙电器的现金流完成各项收购,“郎顾之争”由此展开。

2005年4月4日,湖北、江苏、安徽、广东四省证监局联合调查格林柯尔系的ST襄轴、亚星客车、美菱电器、科龙电器四家上市公司,由证监会稽查部门主导的20多人工作组正式进驻科龙调查有关格林柯尔涉嫌挪用科龙电器资金事件。

2005年5月,顾雏军被立案侦查。当年7月底,顾雏军在北京首都机场被警方带走,随后包括顾雏军在内的9名科龙及格林柯尔高管因涉嫌虚假出资、虚假财务报表、挪用资产和职务侵占等罪名被警方正式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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